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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

來源:本站   作者:管理員   時間:2017-06-21   瀏覽次數(shù):

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
第514號

    《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》已經(jīng)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 總理   溫家寶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二○○七年十二月十四日

 

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

    第一條 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,調(diào)動職工工作積極性,根據(jù)勞動法和公務員法,制定本條例。
    第二條  機關、團體、企業(yè)、事業(yè)單位、民辦非企業(yè)單位、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(xù)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帶薪年休假(以下簡稱年休假)。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。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。
    第三條 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,年休假5天;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,年休假10天;已滿20年的,年休假15天。
    國家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。
    第四條 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:
    (一)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,其休假天數(shù)多于年休假天數(shù)的;
    (二)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(guī)定不扣工資的;
    (三)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;
    (四)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;
    (五)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,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。
    第五條  單位根據(jù)生產(chǎn)、工作的具體情況,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,統(tǒng)籌安排職工年休假。
    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(nèi)可以集中安排,也可以分段安排,一般不跨年度安排。單位因生產(chǎn)、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,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。
    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,經(jīng)職工本人同意,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。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(shù),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%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。
    第六條 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、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(jù)職權對單位執(zhí)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(jiān)督檢查。
    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。
    第七條 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(guī)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,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(jù)職權責令限期改正;對逾期不改正的,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,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(shù)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;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、賠償金的,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;屬于其他單位的,由勞動保障部門、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(zhí)行。
    第八條 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(fā)生的爭議,依照國家有關法律、行政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處理。
    第九條  國務院人事部門、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(jù)職權,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。
    第十條  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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